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