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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第60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规章】《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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