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