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6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4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