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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修正)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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