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围: (三)客运站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或者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