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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五条 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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