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名称 | 对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