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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项目名称 对利用航道两岸树木、护岸、栏杆、交通安全标志、助航导航设施带缆、抛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苏南运河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省政府令第23号修正,省政府令第68号修正) 第十一条 在苏南运河航道水域和坡肩外缘1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五)利用航道两岸树木、护岸、栏杆、交通安全标志、助航导航设施带缆、抛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航道管理规定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外,由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警告、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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