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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法执行|纳失宽限期,让困难企业喘口气

【新闻来源:苏州工业园区信用办】 【发布日期:2023-12-29】 【阅读次数:564】 【打印】

一边是胜诉当事人对权益兑现的殷殷期望,一边是被执行企业面临被纳入失信影响正常运营的担忧。纳失宽限期,给困难企业纠正失信、缓解困境提供了新路径,同时也给胜诉当事人吃了定心丸。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纳失宽限期”执行决定书,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获得90天的纳失宽限期。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某融资租赁公司

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

2023年8月,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因某科技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拖欠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等财产,仅抵押的机器设备尚有价值,便向其发出《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要求某科技公司限期内将本案抵押设备交付法院或申请执行人,拍卖、变卖用以清偿债务。

被执行人立即回函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但抵押设备是该公司的核心设备,如果将上述设备交付法院,公司将停止运转。了解这一情况后,法院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约谈。

被执行人提交信用承诺:承诺仅使用抵押设备进行生产经营,不擅自采取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等处分行为。

申请人表示理解支持:综合考虑某科技公司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诚意,申请人愿意暂不对抵押设备进行处置。

法院给予纳失宽限期:经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某科技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表明正在积极融资用于偿还债务,且暂缓采取惩戒措施有利于提高其债务履行能力,决定给予其纳失宽限期90天。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被执行人失信分类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通过创新信用惩戒机制,细化信用惩戒标准,畅通信用修复渠道,避免“误伤”企业信用。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暂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缓冲期,在有效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的同时,保障被执行企业正常经营尽早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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