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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发布日期:2022-01-07】 【阅读次数:3170】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公共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建立和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推进信用惠民便企应用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当前,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尚未实现“应归尽归”,信用信息归集的数量和种类都亟待拓展,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对完善信用数据基础,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依据

  2020年10月,《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地采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归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起草过程

  针对该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难点,省发改委会同省大数据局多次进行分析研究,于8月初起草形成管理办法(初稿)。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改委、大数据局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完成对省法院以及省教育厅等36个文件涉及职权范围内事项的部门书面会签,通过了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之后送请省政府审核通过。

  四、实施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管理活动。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四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6条。规定了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的含义、归集管理原则,明确了管理部门、提供单位的职责。

  第二章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8条。规定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信息提供单位规范采集信息并进行报送。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归集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直接归集。公共信用信息通过省级部门统一推送省信用平台或同级推送信用平台。

  第三章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共5条。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报送质效进行督促检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成果应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提出异议处理的渠道和程序等。

  第四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链接:《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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