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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阜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信息归集应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新闻来源:信用江苏】 【发布日期:2021-03-12】 【阅读次数:2607】 【打印】

为大力推进市场监管职能范围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盐城市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社会氛围宣传”三方面入手,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大数据系统为依托,立足职能扎实有力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积极落实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强企业信息公示,夯实信用监管基础。全面推进“先照后证”企业登记信息“双告知”工作,及时推送“先照后证”企业,认领处置率达100%;强化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宣传引导和服务指导,着力培养和提高企业在年报公示中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和提升企业年报公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企业年报公示和即时信息公示,2020年全县辖区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年报公示率达93%;全面贯彻落实《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公示率达100%。通过宣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落实等措施和方法,不断强化企业登记信息、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年报信息的公示工作,依法应公示尽公示,实现了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可查、可用,全面夯实企业接受社会化监督的基础。

二、多措并举,抓牢信用约束手段。以“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为手段,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在业企业,对被抽取的企业进行全面“体检”,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及时列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对未按时年报公示和未按规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管理规定,充分发挥企业信用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政府采购、荣誉获取、银行业务等方面的约束作用。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实行信用5年受限管理,并完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操作规程,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列入和移出程序,强化限制和惩戒措施,提高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的刚性约束,彰显信用监管的强大威力。

三、打通涉企信息“孤岛”,推动信息共享归集。依托江苏省信用监管信息平台,推进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部门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协同监管等信息归集,打造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破解信息“孤岛”。建立了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信息归集联络员制度、季度督查通报制度、重点单位点对点交办制度,完善全县27个涉企部门信息归集管理机制,规范涉企信息归集、共享。通过组织各部门业务人员培训、召开专题会议、微信群提醒、一对一指导等方式指导督促涉企部门将本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及时准确推送至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2020年全县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涉企信息归集数量、种类、部门数大幅提升,圆满完成省市考核指标。建立县市场监管局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和互联网+平台信息归集工作管理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依据企业信息归集、公示清单,及时完整的归集市场监管部门所涉注册登记、许可、监管、处罚等信息,严把数据归集和上传质量关,提高信息归集公示质量和效率。

四、包容审慎,简化信用修复手续。采取多种措施,简化手续,规范程序,降低信用修复过程中的制度成本。设置专人专线,电话解答市场主体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修复等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做到线上回复“一口清”,线下办理“一次结”。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保障、群众生活资料供给保障等市场主体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等信用修复时,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专人办理”。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提交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的,经对书面资料真实性、一致性核实后,即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不再进行实地核查。对因未及时年报公示而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只要补报并公示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可简化移出程序,一次性提交书面材料后,工作人员通过网上核实后,即可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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