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银保监会4月30日出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是此次暂行办法的最严之处。
著名财经评论人郭施亮对长江商报记者分析,不良认定的口径调整,实际上属于短期阵痛,却利于中长期发展的举措。对于上市银行而言,在口径趋严影响下,未必说明银行资产质量降低,但却会增强未来的风险防范能力以及守住了防风险、守底线的政策原则。从中长期的角度思考,对于低估值、低市净率以及稳健高股息率的核心上市银行股,仍然具备较好的中长期投资优势,更适合耐心、坚定的价值投资者长期持有。
对资管产品穿透分类
将风险分类对象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并且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是此次暂行办法的重大亮点。
暂行办法称,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此外,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称,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下称“指引”)主要针对贷款提出分类要求,对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以及表外项目规定不细致。部分商业银行对投资债券、同业资产、表外业务等没有开展风险分类,或“一刀切”全部分为正常类。商业银行投资的资管产品结构较为复杂,许多银行对投资的资管产品没有进行穿透管理,难以掌握其真实风险。为此,暂行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对非信贷资产提出了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分类要求,特别是对资管产品提出穿透分类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
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归入不良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逾期90天以上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同时,考虑到非零售债务人逾期90天以上所反映出的风险严重程度,规定同一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债务已经超过5%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郭施亮认为,暂行办法的出炉,虽然对上市银行股构成或多或少的影响,但鉴于政策监管有所预期,且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应对,对上市银行的实际冲击影响也会相对有限。然而,换一种角度思考,在现阶段内拓展风险分类的范围,且以更严格的标准进行资产分类,实际上更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增强整体的风险防御能力。
另外,借鉴“实质性”不良的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暂行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金融资产进行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务有5%以上分类为不良的,本行其他债务均应分类为不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