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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旅游条例》二审通过! “一日游”有了这些规矩

【新闻来源:姑苏晚报】 【发布日期:2018-10-26】 【阅读次数:98】 【打印】

10月25日,《苏州市旅游条例》二审通过 ,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源头管控方面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载明服务项目等各类事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和增加旅游自费项目的,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书面旅游合同中明确。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景区接待旅游团队时,对未提供旅游行程单的旅游团队,不得出售团队门票。

在规范旅游购物方面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天累计不得超过一小时,另有约定的除外。条例还完善了旅游消费警示要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购物场所因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由相关部门向社会公众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期限为一年;旅行社将处于警示期内的旅游购物场所列入旅游行程的,应当在旅游行程单中标注旅游消费警示信息。

规范旅游经营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工具、行业组织、学会、车友会、驴友会、俱乐部等形式,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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