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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还需筑起防止泄露和滥用的堤坝

【新闻来源:】 【发布日期:2016-01-11】 【阅读次数:2345】 【打印】

  1月5日,是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芝麻信用、腾讯征信等八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一周年。信用已经渗入到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成为专家和民众关注的焦点。(1月7日《南方日报》)

  实践证明,要使市场经济主体诚信,就必须设计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使背信受到的损失大于守信受到的损失,而征信正好是这样一种利益机制。但是,因征信机构的信用报告可能影响一个人或机构的信用,客观上要求征信机构必须是一个中立、公正的机构。

  央行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社保、公积金、民事裁决与执行、公共事业和通讯缴费记录等。资料显示,截至2015年9月末,央行征信系统已经收录8.7亿自然人和210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基本上为国内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目前国内所有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都已和央行征信系统连接。截至9月末,个人征信系统已接入机构2340家,基本覆盖各类正规放贷机构。同时,还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联网,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真实性在线核查。

  公民及法人的信息都是由各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直接单方面报送,很多人(法人)连被告知的权利都没有,更别提参与其中。更严重的是,由于目前还没有完善的法律监控体系,公民(法人)的隐私(商业秘密)很可能被滥用。

  先行的欧美诸国均为信用体系架构建立了信息稽核机制。比如,美国已经形成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部法律在内的法律体系支持和规范征信活动。其中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从信用报告使用目的、信用报告机构和用户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在出售个人信用信息给信用征信机构时,不需要获得消费者许可,但负有保证该信息正确、及时、完整的义务”。同时,法律赋予公民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知情权、接触权、更正权、维护权和保密权。根据法律对规定,公民如果发现其信用记录有误,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征信机构或该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都负有调查和更正不正确或不全面信息的责任。而且,对违反《公平信用报告法》所规定的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权宣布其为不正当或欺骗性行为,责令停止侵权。

  征信市场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有关资信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机构获取。在我国尚无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情况下,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提供和使用,既要合理允许,又要充分考虑个人在社会上的相对弱势地位,防止侵犯个人隐私。

  首先,必须强化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的保密义务,加强在信用信息征集过程中对公民(法人)隐私权(商业秘密)的保护。其次,应通过立法充分保证公民(法人)在征信活动中的同意权、知情权、异议权等“宪法权利”。第三,应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消费者隐私权的保障救济机制,赋予公民(法人)完善的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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