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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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型 |
承诺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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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承诺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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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200001347714177 |
承诺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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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 |
承诺受理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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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058201418025XG |
承诺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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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市区开放式小区公用设施及城郊街巷设施维养工程监理 |
承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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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58220241231000002 |
承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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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贵单位 的发包公告,我单位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三)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五)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发包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六)我方将对本次投标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接受你方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根据贵单位 的发包公告,我单位拟参与该发包工程投标与施工活动中如发生以下行为,愿意作出在公示期内取消我方投标资格的承诺:
(一)我方若相互串通投标(如:标书雷同、标书系同一人/设备/单位编制、同时出现不应当相同的错误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至2年。
(二)我方获取发包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公示2个月。
(三)我方在投标活动中递交经评委评审为无竞争力投标文件(主要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发包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个月。
(四)中标后我方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2至5年。
(五)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发现未按发包文件及清单要求施工的:
1.发现1次记1次不良行为记录。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3个月;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累计6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6个月。
2.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的,自发现之日起公示3个月(在公示期内的延长公示3个月)。
3.对已记录的不良行为再次发生的,自发现之日起公示6个月(在公示期内的延长公示6个月)。
(六)因我方自身原因在规定工期内工程未能按时竣工的,视工期延误情况公示1-3个月。
(七)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
1.视事故等级,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3-24个月。
2.视事故等级,对其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4年。
(八)我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工程开工的相关手续。中标后我方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在经开区投标资格并予公示。 |
承诺作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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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
承诺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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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履行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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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履行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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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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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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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贵单位 的发包公告,我单位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和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三)我方承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愿意承担因弄虚作假和串通投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五)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发包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六)我方将对本次投标中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接受你方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根据贵单位 的发包公告,我单位拟参与该发包工程投标与施工活动中如发生以下行为,愿意作出在公示期内取消我方投标资格的承诺:
(一)我方若相互串通投标(如:标书雷同、标书系同一人/设备/单位编制、同时出现不应当相同的错误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至2年。
(二)我方获取发包文件后放弃投标的,除不可抗力情况外,公示2个月。
(三)我方在投标活动中递交经评委评审为无竞争力投标文件(主要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违反发包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情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个月。
(四)中标后我方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2至5年。
(五)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发现未按发包文件及清单要求施工的:
1.发现1次记1次不良行为记录。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累计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3个月;自发现之日起一个年度内累计6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6个月。
2.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的,自发现之日起公示3个月(在公示期内的延长公示3个月)。
3.对已记录的不良行为再次发生的,自发现之日起公示6个月(在公示期内的延长公示6个月)。
(六)因我方自身原因在规定工期内工程未能按时竣工的,视工期延误情况公示1-3个月。
(七)我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死亡事故的:
1.视事故等级,对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3-24个月。
2.视事故等级,对其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签署承诺书的约定公示1-4年。
(八)我方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工程开工的相关手续。中标后我方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在经开区投标资格并予公示。 |
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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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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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履行状态认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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