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类型 | 证明事项型 | |
承诺人名称 | 吴中区甪直恒减理发店(个体工商户) | |
承诺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320506MAE2134J9Y | |
承诺受理单位 | 吴中区甪直镇人民政府 | |
承诺受理单位代码 | 11320506014196315Q | |
承诺事由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 | |
承诺编码 | 32020620241023000090 | |
承诺内容 |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承诺作出日期 | 2024-10-23 | |
承诺有效期 | - | |
承诺履行状态 | 全部履行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 | -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单位代码 | - | |
违诺责任 |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本机关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后,发现该公共场所仍继续营业的,本机关将按照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 | |
未履行的承诺内容 | - | |
违诺责任追究内容 | - | |
承诺履行状态认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