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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住宿服务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应当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旅馆业经营者接纳无前述人员陪同的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旅馆业经营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未按照规定联系或者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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