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水域治安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水域治安管理的行为: (八)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在船舶上擅自喷涂、安装、使用执法船舶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警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收缴警报器、警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