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第三十九条 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由于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驶入对外开放口岸对外地区,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附近边防检查站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或者在驶入原因消失后,没有按照通知的时间和路线离去的,对其负责人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