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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单位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安全防范措施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者特殊时段,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设置、明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治安保卫人员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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