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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逃匿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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