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上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