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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财政局
项目名称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采购评标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年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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