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三千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五千元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