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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十二)违反牵引挂车规定或者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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