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