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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或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或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9号)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活动。 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并交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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