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禁毒条例》 第五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和化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如实登记并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