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