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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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