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