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变更、注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变更名称、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在原发证公安机关所辖区域内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原发证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