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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入名录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实行名录管理制度。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列入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直接用于非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列入名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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