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