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