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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