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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第六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六)其他危害铁路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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