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员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