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