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