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培训机构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