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