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保安培训机构未按规定签订和备案保安培训合同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