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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公共场所未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第十一条第(四)项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游泳场、馆的深、浅水区和天然游泳场所的安全游泳区域,应当设有明显的标志,海滨浴场还应当设置防鲨网;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