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