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