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物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