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对违规销售枪支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三)项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