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收缴违禁品、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第四条 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进口弩或者非法从事营业性弩射活动的单位以及个人持有的弩,一律由公安机关登记收缴。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